1功能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處理項目的選址、性質和用途;“建設用地批文”主要控制項目建設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國有土地使用證》主要表明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
2.發證部門不壹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土部門;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部門。
3.發布的對象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單位或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產權單位或個人。
4.收集時間不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前;建設用地批準書-項目建設前;國有土地使用證-項目竣工後。
5、分配的順序。是以土地出讓合同為依據,先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辦理建設用地批準證書和土地審批。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1.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文件,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規劃區的房改和經濟適用房。
2、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範圍包括城鎮房改、經濟適用房、商品房等城鎮土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後的土地變更登記,發證對象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登記在冊,權利主體壹致,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為完善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消防安全,政府部門應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合理設置建設用地,引導公民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的需要到轄區居委會辦理。
申請填寫《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築意見書)》後,消防部門、規劃部門等。受理規劃區內或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件和準建手續。
2.是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壹項基本人權。在擬建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征用或劃撥土地前,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申請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合法憑證,也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合法憑證。沒有這個證,負責用地的人或單位是違法的,房產中介賣房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所以無法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
擴展數據:
用地方面,除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單位或個人的用地申請經法定程序批準後。
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頒發的準予使用建設用地的證書,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合法憑證。根據國家規定,《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並出具,壹般在項目建設前領取。
參考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百度百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