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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刑罰的主要原則是什麽?

1.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

秦朝時,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問答中有兩條記載。“某小利六尺,壹匹來自牧之的馬,今馬戰敗,自相殘殺,無論何時問?不當談莊稼賠償。”“賊牛,牛當六尺高,是負,復丈,六尺七寸高,問個當啥?當這個城市完成的時候。”因為秦代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以身高計算的,秦律在量刑時往往會提到“六尺”或“六尺無利”,凡不使六尺者不負刑事責任。據史料記載,當時男性身高壹般為六尺五寸,女性身高為六尺二寸。同時,秦也註意到了精神不健全者的刑事責任。

2.審視犯罪意識

指控他人盜竊或偷盜的罪行,在了解情況後完全不屬實。如果控告人是故意的,則構成誣告陷害罪;不是故意的,不構成犯罪。《法問答》中有記載:“甲告訴乙,賊偷牛傷人,今日不偷牛不傷人。他能說什麽呢?”端為,為虛妄之人;不當行為不是審判。“這裏的‘終’是故意,‘不當行為’是過失犯罪。官員量刑不當,過失是“失刑”罪,故意是“失準”罪。前者從輕處理,後者從重處罰。

3.教唆同壹犯罪,教唆未成年犯的,加重處罰。

《法律問答》:“甲謀定乙賊,某日乙竊,賊顯,得之,皆得贖。”被教唆者B在其犯罪行為實施之前被逮捕。因為A是教唆犯,他因與B相同的罪行而受到懲罰..而且,對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要從重處罰。《法律問答》:“甲求判乙殺人,賜十塊錢。如果A問B他是不是六英尺高,他會說什麽?當。”

4.累犯加重

《法律問答》:“當忍耐力是仆人的時候,指責壹個人是牧羊人,妳能說什麽?當妳是陳麗的時候,妳已經六歲了。”壹般情況下,秦律對誣告罪的處罰原則是“誣告”,即以誣告罪應得的刑罰處罰誣告者。在這裏,誣告人誣告他人羊倌罪,卻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顯然是因為犯罪人是累犯而大大加重了刑罰。

5.集團犯罪與* * *共同犯罪的加重。

集團犯罪和共犯犯罪壹直是秦代刑法處罰的重點。按照秦法的規定,壹個人偷竊或者盜竊660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市丹,但是五個人偷竊的,偷壹塊錢以上的就砍斷左腳趾,認定為市丹,少於五個人偷竊的,偷660元以上的就認定為市丹。顯然,對集團犯罪和共同犯罪的懲罰要比單獨犯罪重得多。

6.自首可以減刑,消除犯罪後果可以減刑。

秦律規定:“取之為假以死,取之為出,是否為盜?”自出,死亡論。“如果妳帶著借來的公務物品出逃,如果妳自首,就不會以盜竊罪論處,而只會以出逃罪論處。秦律還規定“人死了,可以逮捕自己和親屬,無罪除外。“消除犯罪後果可以減輕或免除懲罰。

7.實行坐在壹起,誣告人坐反的制度。

所謂“坐在壹起”,就是壹個人犯罪,全家人、鄰居或者其他相關人壹起受罰。這是商鞅變法時確立的刑罰原則。按其適用範圍來說,有全家坐在壹起的,也有軍中士兵坐在壹起的,還有官員坐在壹起的。這種坐在壹起的方法,尤其是與他人坐在壹起的規則,在雲夢秦簡中很常見。

秦法律對誣告者。判處誣告他人犯罪的刑罰。如果有人誣告他人盜竊,也就是誣告的人坐在對面的位置盜竊。這就是誣告別人坐在對面的原理。按照秦法的規定,壹般情況下,誣告陷害罪是故意誣陷他人而成立的。如果是因為疏忽,就不算誣告。但誣告他人殺人,即使是由於過失,也應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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