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他人辦事不作為招搖撞騙怎麽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區分招搖撞騙罪與非罪的法律界限,不僅要從招搖撞騙的構成要件出發,還要看行為人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招搖撞騙。此外,在實踐中還應註意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區分開來。對於招搖撞騙罪的處罰,此時通常對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詐騙案件的審理時間有多長?
壹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壹般為2個月,最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的壹般期限應為三至六個月。
很多人在受委托辦事的時候會提前把錢給對方,對方壹開始也能保證能辦下來,但是最後錢沒辦下來也不要回來,很多人會覺得被騙了,但是對方的行為是否屬於詐騙,應該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如果錢不還,還是可以報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