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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第85條

《勞動合同法》第85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處罰。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和經濟補償不能同時適用,公司賠償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壹、具體分析《勞動合同法》第85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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