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補償錯誤的價格標簽

如何補償錯誤的價格標簽

如果超市商品的標示價格與實際價格不符,消費者可以保留證據,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超市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

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如果商品的標示價格與實際價格不符,可以向賣家投訴要求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調解賠償。銷售者銷售質量、功能、價格、信息存在問題的商品,進行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已經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應當在適當的時候依法保護自己。如果實際價格高於標示價格,則行為違法,商家涉嫌價格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消費者在購物時,標簽和小票的價格不壹樣,可能壹方面是疏忽造成的。如果在促銷中遇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可以及時與超市協商,有權低價要求付款。另壹方面,也不排除個別商家有意玩價格遊戲占消費者便宜。根據《禁止價格欺詐條例》規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十三種定價行為或者價格手段會被認定為價格欺詐:

1,假價簽。

即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商品的價簽、價目表中標明的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符,並作為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手段,如商品的價簽標明產地是國外,但實際產地是我國某壹地區。

2.兩套價格。

即對於同壹種商品或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

3.欺騙性定價。

即利用欺騙或者引人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價格標簽,誘導他人與其進行交易。

4.模糊定價和誇大定價。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上一篇:如何辦理個人經營性貸款?
  • 下一篇:憲法和我的作文大概1000字,急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