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要求法院通過審理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由依法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公民或法人進行。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只有在被告知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偵查的情況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和被侵害的法人提起。
起訴的分類包括:
1.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身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
2、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有權起訴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理,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實施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都是基於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審理任何案件。如果法院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判,就叫受理。起訴的成立標誌著訴訟審判程序的開始。
起訴應當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作為原告應提交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