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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外國法律的方法

外國法的認定方法根據不同國家對外國法態度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這種態度的差異主要是由外國法的適用是被視為“事實”還是“法律”決定的。從各國的立法和時間來看,外國法的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由當事人證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和部分拉美國家將外國法律視為“事實”,采取認定事實的程序來確定外國法律的內容。即當沖突規範規定適用外國法時,外國法的內容必須作為案件的其他事實由當事人證明。他們采取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沖突規範所指向的外國法既然是事實,就應當長期按照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證明;而且壹個國家的法院(法官)只有熟悉和運用本國法律的責任,沒有熟悉和運用外國法律的義務。

由法院依職權確定。

壹些歐洲大陸國家,如拉丁美洲的荷蘭、意大利、奧地利和烏拉圭,都采取了這種做法。這些國家認為,沖突規範所指向的外國法律在性質上是法律,就像國內法壹樣。根據“法官懂法”的原則,在應當適用外國法律時,只有法官才可以依職權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並根據查明的具體條款對案件進行判決,當事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原則上由法院依職權決定,但當事人也有協助的義務。

秘魯、德國、日本、土耳其等國認為,沖突規範所援引的外國法律既不是純粹的法律,也不是純粹的事實,因此主張采用不同於案件事實和國內法的方法來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具體來說,當根據沖突規範應當適用外國法律時,法院應當主動調查外國法律的內容和責任,但在法院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外國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助調查。采取這種方式的國家不太重視當事人的舉證,更重視法院的調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外國法律內容的證據,必須經法院審查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律關系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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