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或者境內繼承遺產?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遺產和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法律。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被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分割遺產時,應先將*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僅處理部分遺產,或者該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者受遺贈,或者雖立遺囑或者受遺贈但僅處分部分遺產,或者所立遺囑或者受遺贈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3.遺囑人或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4.遺囑人放棄遺囑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
5.遺囑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