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妳會經常在聊天的過程中遇到壹些矛盾。其中壹個突然先打妳,妳沒辦法反抗還手。最後,妳們都被帶到了警察局。開槍後的正當防衛也是如此民法典中有了新的規定。先說壹個公安局處理的打架案件。
案例分析小昭和小李在工作中產生了壹些矛盾。去年6月5438+10月,在壹次聚餐上,小昭和小李因為壹句話發生了爭執。小昭首先把啤酒瓶摔到地上。小李認為小昭對他很醜陋,所以他先打了小昭壹拳。當小昭看到小李的第壹槍時,他也進行了反擊,但他沒有贏,因為小昭很瘦。這時,小昭不小心拿到了玻璃瓶,刺傷了小李。事後,兩人都被公安局收押。在審訊過程中,小昭壹直說他是在自衛,他沒有錯!造成傷害不需要賠償。然而,這不是法律的判斷。小昭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小李也因毆打他人被拘留。
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探析
從以上案例來看,正當防衛並不是妳打我,我只是還手,這是相互打架!所謂正當防衛應該滿足五個條件:
第壹,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
五、不法侵害人,在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中,因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正當防衛可分為有限正當防衛和無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民法典中正當防衛的規定
民法典對壹些特殊情況的正當防衛,承認造成他人傷害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賠償。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報道,壹名婦女下夜班回家,被壹名陌生人跟蹤。她在黑暗的地方被陌生人追趕,威脅該女子強奸。女子大聲喊叫,被壹個叫傑的年輕男子聽到。小傑趕來救援,在互相廝打的過程中將陌生男子擊傷,使女子逃脫。
小傑以為就這麽過去了,可小傑萬萬沒想到,陌生男子竟然起訴他,說小傑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要求賠償。小傑承認和他打過架,但那是因為男方威脅女方意圖強奸,他是正當防衛。因為壹時沒有找到受害人,小傑誰都不相信。就在法院要判決的時候,那個女人出現了。法院最終判決小傑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更不用說賠償了。有關部門還給小傑頒發了做好事的榮譽證書。
這是典型的正當防衛。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發生糾紛的過程中,如果小傑受到傷害並造成損失,該怎麽辦?根據民法規定,小傑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賠。如果施暴男子逃逸,壹時找不到,或者找到了,但男方無力賠償,被救女子應當進行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