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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第63條處罰規定

違反網絡安全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未停止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網站, 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和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宣傳、支付結算,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行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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