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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活動。

根據《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實名註冊系統非註冊用戶宣傳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的銷售。

(八)除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或代理投資、銷售代理、推廣和經紀業務。

(九)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為證券市場融資投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壹)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擴展數據

網絡貸款風險

1,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對借貸雙方的信用狀況進行認證,容易出現不還的詐騙和違約糾紛。

2.互聯網平臺上發布的很多出借人信息,都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的名義。事實上,金融機構必須經國家批準才能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業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往往以“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被查處。

3.如果代網絡平臺發放貸款,那麽如果網絡平臺疏於自律,或者內控程序失效,或者被他人利用,就可能存在編造貸款信息、非法集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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