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處罰流程行政處罰執行程序主要有三個內容:1。罰款決定機關和罰款收繳機關分離。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但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本制度有例外,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2、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所有收繳的罰款必須上繳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這些資金全部或部分返還給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3.強制執行:為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壹)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二)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水上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四)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根據不同的違法事實,當事人應當接受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同於刑事處罰。有些人的行為只達到行政處罰的程度,比如輕微挑釁、賣淫嫖娼、毆打他人、賭博等等。但有些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刑法的實施過程和方法與行政處罰法不同,需要加以區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