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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壹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將如何調查?

如果不服壹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壹般會在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後決定是否開庭審理。二審調查程序流程:

1,上訴人宣讀上訴狀或不服原審判決的主要理由;

2.被申請人的答辯;

3.合議庭將根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爭議,總結二審法庭調查的要點。法庭調查總結後,將圍繞法庭調查的焦點進行事實陳述、提供證據和質證。

4、法庭辯論,這壹階段壹般是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焦點,從事實和法律適用上討論反對原判的主要論點以及二審法院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等等。

5.合議庭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可以根據妳的自身情況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6.最後陳述,說妳希望法庭如何判決等。

7.查看法庭記錄並簽字。

8.當庭宣判的,由合議庭評議。

9.如果定期宣判,回家等判決。

10.如仍不服,可以向上壹級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再審,也可以向檢察院人民銀行提出上訴,請求抗訴。

提起上訴的,審理案件的人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遞交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第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移送合議庭審理。當事人認為獨任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168條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69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用於本案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認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170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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