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良評論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1,“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罪
2.“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罪
3.尋釁滋事罪
4.敲詐勒索罪
5.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6.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
7.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犯罪。
擴展數據:
2065438+200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9月6543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壹)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信息網絡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