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民事裁判枉法罪:
1.主體要件:主體是從事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官;
2.主觀因素;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3.客體要件:侵權的客體是審判活動;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變態判決。
枉法裁判的判定如下:
1,故意違背事實。案件事實發生在訴前,案件事實是否存在,其發生、變更、消滅都要由法官認定,認定的依據是證據。法官審查、判斷、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認定事實的過程。民事訴訟證據原則明確要求證據必須真實、充分,因此法官違背事實的行為也是違反證據原則的。具體包括:對有確鑿、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可;認定證據不足的事實;偽造、毀滅證據;
2.故意違反法律。民事行政審判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故意違法是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故意違反民事訴訟法和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職責,在適用法律時故意曲解和濫用法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涉及面廣、數量多,適用靈活,法官自由裁量權大。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為切身利益,會盡力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推薦給法官。法官有責任和權利識別和確定當事人推薦的法律。當事人提供的明確、具體的信息應當作為定案依據的,法官沒有充分、合法的理由而拒絕,作出錯誤判決的,應當認定為故意違法;
3.司法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必然導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
綜上所述,枉法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紀委舉報。壹般枉法裁判罪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枉法是指在審判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之壹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