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提交證據和參加庭審,代為和解。委托代理人的,申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集體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推選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有關證明材料。
壹、申請異地勞動合同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通常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以保護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可見,勞動爭議仲裁通常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進行,以保護勞動者的相應權利。
二、勞動仲裁申訴的內容:
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起訴狀的,可以口頭申訴,並在書記員記錄的起訴狀上簽字確認。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詳見勞動仲裁委員會制定的申訴表,可逐項填寫);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法同上);
3、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所附證據的名稱、證人的姓名和地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三。勞動仲裁需準備的材料: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對於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時需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為勞動爭議仲裁提供證據;
2.身份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批準證書復印件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中國的法律嚴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為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或公司、企業發生無法協商解決的勞動爭議,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