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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

需要。危險廢物資質的處理流程是:

第壹,應用。申請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附證明材料(見第6項)和所在地市環保局的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接受

1、省環保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省環保局收到符合許可要求的材料或者補正合格的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險廢物中心和相關市環保局對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評價。省環保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價:

1.省危險廢物中心應當組織申請人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並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並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許可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的審核結論。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批申請人,經公示後,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在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後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送省危險廢物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中,發現有不符合原認證要求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原發證要求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人憑《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新增項目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推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減少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的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國家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

第十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全過程監控和信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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