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責任保險的賠償工作中,由於種種原因,出現了許多錯誤的做法。了解和掌握責任保險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做好責任保險理賠工作的基本環節。責任保險賠償的以下構成要件是不可或缺的:
1.被保險人發生責任保險範圍內的保險事故。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基本條件。如果被保險人的意外事故不屬於責任保險範圍,是除外原因和費用,即使被保險人根據法律規定因主觀過錯或無過錯行為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應當依法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前提。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有二:壹是被保險人主觀上有過錯,即受害人因被保險人的主觀過錯而遭受物質和精神損害;二是被保險人對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被保險人必須承擔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無過錯行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3.受害者向肇事者(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必要條件。因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壹種無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有侵權行為,受害人以各種理由不向加害人主張賠償,根據財產保險的賠償原則(損失、賠償、損失、賠償),被保險人沒有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沒有這壹要求,保險人是無法承擔賠償責任的。
四、保險人應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這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限制性條件。因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不是特定的財產,所以責任保險合同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保險金額,只規定了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最高金額。保險人應當在賠償限額內賠償損失,超過賠償限額的,不論損失大小,均不得按照賠償限額賠償。可見,被保險人選擇賠償限額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他能否獲得全額賠償。
五、保險人應當依法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這是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的法律條件。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就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直接予以賠償。”本條所指的合同,不僅指保險合同,也指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達成的協議。保險人同意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且賠償金額在賠償限額內的,可以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雙方約定的賠償金額大於保險人賠償限額的,保險人只需按照賠償限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險人負責。因此,只有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直接賠償受害人保險金,否則保險人沒有義務直接賠償受害人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