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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貯存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1。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以及收集、暫時貯存、轉移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標明危險廢物標識。

2.禁止在車間內隨意傾倒或堆放危險廢物。

3.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收集、暫時貯存、轉移和處置。在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進行分類,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和轉移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處置的危險廢物。

4.需要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5.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安全有效地處理停車和應急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杜絕環境汙染事故。

6.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識和數量登記。在收集、分類和標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對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危險告知培訓,並督促其穿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7.各車間應對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嚴格管理,對本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詳細登記,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和貯存臺帳》,並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危險廢物貯存量。

8.各車間應加強對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危險廢物不擴散、不泄漏、不流失。

9.產生危險廢物時,車間應做好員工的勞動保護,禁止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危險廢物產生後,應及時運至貯存場所貯存。

10.各部門應制定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演練。發生危險廢物汙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門和個人,並及時向安全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11.徽標管理

a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必須標有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b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配備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12.申報登記制度

A.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性質、數量、濃度、轉移(或綜合利用)去向、貯存和利用場所,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向安全環保部門如實申報登記。

B.危險廢物的數量和去向必須嚴格記錄在臺賬上,危險廢物的產生和流向要有記錄,確保危險廢物不被非法流失,得到合法利用或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許可。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壹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特性進行分類。禁止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未經安全處置的。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原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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