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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自首情節的認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危險駕駛罪中自首情節的確定,是我國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的表現,如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等。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危險駕駛是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自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作案後自動投案。

2、必須接受審查起訴。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自首的相關量刑規定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不同罪行,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4、不是出於被告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陪同投案,或者親友派人投案等情節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5、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可疑行為經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主動坦白其犯罪行為構成自首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7.犯罪情節輕微(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主動投案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後又翻供,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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