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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規制

法律分析: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經濟、實用價值,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壹切商業信息和技術信息。根據各國的規定,商業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三類:第壹,技術秘密是指人們從經驗或技能中獲得的,並能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工業中應用的技術信息、技術數據或技術知識。壹般來說,技術秘密是不能融為壹體的,只能依附於壹項專利或公開技術,是作為事實主體技術的經驗技能。二、商業秘密是指秘密的經營管理方法以及與經營管理方法密切相關的信息和情報,如銷售計劃、客戶名單、產品價格、銷售網絡、標前投標等信息。三是管理秘密,是指組織生產和管理的秘密,尤其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相互合作與協作的經驗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能等。

在實踐中,壹定要搞清楚所涉及的信息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範圍。如果不屬於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是沒有辦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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