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確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其註冊安全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聘請相關專家進行安全評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可以與本單位安全評價壹並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價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
重大危險源按其危險程度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其中壹級為最高等級。本規定附件1列出了重大危險源的分類方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分析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壹)構成壹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有毒氣體實際(在線)量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之比之和大於等於1;
(2)構成壹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可燃氣體的實際(在線)量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之比之和大於等於1。
第十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並包括以下內容:
(壹)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於定量風險分析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和人員;
(6)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分類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9)評估結論和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價報告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