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有:
首先,韋伯概述了理想的官僚組織模式,它具有以下特征:
1.壹個組織的成員應當有固定的、正式的職責,並依法行使職權。該組織是根據法定程序確定的,並應具有
其目標明確,並依托這套完整的法律法規,組織和規範成員的行為,以有效地追求和實現組織目標。
2.組織結構是自上而下控制的系統。在壹個組織中,成員之間的命令和服從關系是根據他們的地位來規定的。
3.強調人和工作的關系,只有人和事的關系。
4.成員的選拔與保障:各崗位按其資質(資歷或學歷)和自由簽約原則,經公開考試合格後使用,做到人盡其才。
5.專業分工和技術培訓:對成員進行合理分工,明確每個人的工作範圍和職責,通過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6.會員薪酬與晉升:按職位發放薪酬,建立獎懲與晉升制度,讓會員安心工作,培養進取精神。
韋伯認為,具備上述六個特征的組織可以使組織表現出高度的理性,其成員的工作行為也可以達到預期的結果,組織目標也可以順利實現。韋伯對理想官僚組織模式的描述,為官僚組織指出了壹個制度化的組織準則,這是他對管理思想的最大貢獻。
第二,韋伯將社會所接受的權力分為三種:法律權力、傳統權力和神授權力。
它們應基於以下幾點:
合理的基礎——它是基於壹種以正式規則形式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對上升到權力位置的人根據這些規則發布命令的權利(法定權力)的信任。
傳統基礎——它建立在對古老傳統的神聖性和根據這些傳統行使權力的人的地位的合法性(傳統權力)的既定信念之上。
神聖的基礎——它建立在對壹個人特殊的、非凡的神聖性、英雄行為或模範品格的信仰,以及對這個人所啟發或發出的規範性榜樣或命令(神聖授權)的信仰之上。韋伯認為,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是習慣義務領域的個人忠誠。領導者的作用似乎只是維護傳統,因此是低效的,不應該作為官僚組織體系的基礎。超常權力的合法性完全取決於人們對領導者的信仰,這是不理性的。因此,非常權力形式不適合作為官僚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提供審慎公正的法律權力,才能成為官僚組織體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