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二十畝以上的,或者因非法占用草原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的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
(壹)開墾草原種植糧食、經濟作物和林木;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築路、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剝草皮;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對草原原有植被造成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流失嚴重的;
(五)造成草原嚴重破壞的其他情形。
非法開墾未利用地和草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即5畝或10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並大量挪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壹十條的解釋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非法占用草原可參照此標準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