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不允許強制拆遷的情況如下: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提供補償資金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房、周轉房的,不得強制拆除;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4.此外,強制拆遷的,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被拆遷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容進行公證。
強制拆遷的法定條件如下:
1,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依據;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無保障的;
(四)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
(六)超越權限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上所述,現實中,住了幾十年的房子,可能會因為公建的需要而被拆遷。壹般情況下,這種拆遷也要給拆遷戶壹定標準的補償。但實際上,違章建築可能得不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征收、征用財產;
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