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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非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但不包括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監督金融機構。在這些職責中,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是重要的壹環。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制定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是審批和管理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範圍和資本;三是開展監督檢查、評估評級;四是應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需要註意的是,人民銀行對非金融機構沒有直接的監管權。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如非法集資、點對點借貸等,人民銀行可以配合其他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中國人民銀行如何保障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采取各種措施確保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穩定。比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加強風險防範和處置,及時化解金融風險;改善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指標,增強抗風險能力。此外,人民銀行積極推動金融科技、綠色金融等領域發展,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本行采取多種措施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定,加強風險防範和處置。需要註意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並沒有直接監管非金融機構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訂)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1,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人民幣管理行為的有關規定;

4、執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行為的有關規定;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8、執行清算管理行為的有關規定;

9、執行相關反洗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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