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壹條的規定,阻礙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礙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職工,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復工,補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或者責令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
(1)員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終止;
(二)工會職工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
(壹)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阻止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工傷事故和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拒不退還工會經費和財產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