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首次確立了“個人敏感信息”的法律概念,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被列為“個人敏感信息”。根據規定,“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比壹般個人信息更加嚴格,只有在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的情況下,經個人單獨或書面同意,並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才能進行,體現了分類保護的思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中國境內處理中國公民和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適用本法:
1,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服務為目的;
2.分析和評估中國自然人的行為;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信息處理者只有在滿足以下情況之壹時才能處理個人信息:
1,取得個人同意;
2.需要訂立和履行以個人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或者需要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
3.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的;
4.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突發事件中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的;
5.為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6.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範圍內處分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已經依法公開的其他個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個人敏感信息的處理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敏感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是指壹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人格尊嚴受到侵犯或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財務賬戶、行蹤等信息,以及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只有在有特定目的和足夠的必要性,並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才能處理敏感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