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測繪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承辦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案件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收集書面證據;確定專門問題;必要時,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進行現場檢查和檢驗;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被詢問人簽名。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作為證據的部分進行復制或者摘錄。
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收集的書面證據,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並由勘驗人、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調查結束後,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意見,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對於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