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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測繪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隨著測繪地理信息的發展,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並呈現六大形式。壹是部分測繪單位有意無意標註涉密軍事單位。二是壹些沒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非法測繪。第三,壹些媒體在地圖上標註了涉密信息,刊登在報紙上。四是部分單位或網民缺乏保密意識,在網上傳播重要設施標註或不規則地圖等測繪信息,造成泄密或影響國家領土安全。五是部分外國人以投資、旅遊等名義從事非法測繪活動。六是部分測繪單位收受開發商好處,在測繪銷售樓盤時,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者購房成本。開發商賣房前,需要請測繪單位測量房屋面積。但壹些測繪單位違規虛增房屋面積,增加了購房者的購房成本。這成為近年來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的新形式。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公民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遭到破壞,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反法律由以下兩個條件構成:(1)違反法律必須是人違反法律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反法律必須是不同程度地侵害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造成壹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行為必須是故意或過失,即行為人必須有主觀過錯或罪過。(4)違反法律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律責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測繪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承辦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案件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相關資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收集書面證據;確定專門問題;必要時,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進行現場檢查和檢驗;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被詢問人簽名。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作為證據的部分進行復制或者摘錄。

從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收集的書面證據,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並由勘驗人、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調查結束後,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意見,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對於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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