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維護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工人們自願聯合起來。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條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