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本文中“環境噪聲汙染”的定義包括兩個基本要素。壹是必須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如果沒有超過這個標準,就不構成“環境噪聲汙染”,公民的權利即使受到這種環境噪聲的侵害,也不受本法保障;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但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不屬於“環境噪聲汙染”。
我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解決噪音擾民問題:第壹,如果噪音擾民,被騷擾者可以調解、協商或者報警。第二,如果個體商戶的噪音擾民,可以向城建服務相關單位投訴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三、妨害報警警察如何處理妨害報警,警察壹般會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46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噪聲擾民的法律定義需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必須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二是幹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