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質;具備與司法責任制相適應的敬業精神、工作作風和職業道德,具備獨立辦案能力。
3.未收過金額的法官,應當具有壹定的辦案工作經驗。
4.法官助理應當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學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報考規定學歷確有困難的,擔任法官的學歷可以放寬到高等院校畢業。
5.法官助理任職、協助辦案滿5年(含試用期,同等工作年限可計算在內)。獲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以分別允許從事法律工作四年和三年。
法官入職條件:具有中國國籍;23歲及以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敬業精神和良好的行為舉止;身體健康;取得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學歷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二條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以分別放寬到四年、三年;
(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定,擔任法官的學歷可以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壹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