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糾紛雙方壹方死亡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判斷壹個人是否對他人的死亡負有責任,首先要確定對他人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什麽是侵權?壹般來說,民事侵權責任的情形是,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惡意和違法行為;其次,必須有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上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所以法律的歸責是非常明確直接的,要避免涉及到人的情感或心理活動,否則最後的所有歸責都會無限延伸,這樣就等於日常的歸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壹條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1)反映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組成
(2)隨著人們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僅會自覺遵守法律,而且能以主人翁的姿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勇於同壹切違法現象作鬥爭,使壹切違法行為脫離輿論,得到及時揭露和強烈抵制。
(3)口號:珍惜世界遺產?* * *創建旅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