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提供者,遵守物業服務提供者提示的合理註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業主依法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改變* * *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物業服務提供者。
非法的裝飾如下:
1,拆除主體建築和承重結構構件;
2、砌墻超過設計標準增加使用荷載;
3、在承重墻、梁柱構件上鑿槽、鉆孔危及結構安全和耐久性的;
4.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5、擅自開挖修建地下室降低房屋樓層標高;擅自加層建房搭腳手架。
法律依據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五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