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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如何處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當事人未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當事人未請求減少或者增加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調整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當然,當違約金的數額明顯高於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法官可以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說明,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相應的索賠。

2.當事人提出合同違約金或者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新的協議,法院可以參照類似案件的違約金中級標準。以上標準無法確定的,可以參考非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但違約金本身壹般是預先確定的損害金額,非違約方在訴訟中不需要證明損害事實。對於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請求減少違約金的違約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具體減少幅度時,應將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差額作為重要考慮因素,還應考慮債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尋找替代交易的難易程度、是否信賴合同按照約定履行並簽訂了系列合同、 受害方之間的議價能力是否對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條款,債務人是否故意違約。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壹般違約金,即壹方部分不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完全不履行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相同,壹方部分或者部分違約時,違約方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調整違約金。此時違約金的調整是基於合同法關於法院有權調整違約金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此時,違約金的調整方法和標準仍是通過比較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來確定的。因為違約金的設定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而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所以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按照履行的比例來扣除,否則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但是履行的事實可以說明守約方的損失不是太大,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相應適當減少。

合同違約金的具體確認原則

1.當事人未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2.當事人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協商調整。

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類似案件的違約金標準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的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適當降低。

違約金由當事人通過協議預先確定,在違約後生效,與履行無關。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壹定金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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