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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築可以賠償嗎?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享受拆遷補償,但也有例外。1.該建築在建設時屬於違法建築,但在被城市土地管理和規劃部門罰款並責令補辦手續後,房屋所有人已辦理相關手續,未取得房產證就被暫扣房產證,僅僅因為該房屋屬於拆遷範圍。本案中,被拆遷人也應當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其違規建房的違法行為,已經將該房屋由違法建築變為合法建築,即合法建築的所有權人在按照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當認定為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完成相關手續後,應當享受合法待遇,即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違章建築時,但經城市土地管理和規劃部門罰款後,責令補辦手續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築明顯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相關部門可以處以罰款,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並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並辦理手續,也未使違法建築合法化。其法律後果應自行承擔,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非法建築材料應當酌情補償,因為它們是用其合法收入購買的。應該明確,對其建築材料的補償只是補償其殘值,不能按照建築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這棟樓是違章建築。雖已被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且所有手續已辦結,但處罰決定書中有附加條件的,應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被拆遷人可以享受房屋貨幣補償,但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法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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