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章建築時,但經城市土地管理和規劃部門罰款後,責令補辦手續而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築明顯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相關部門可以處以罰款,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並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並辦理手續,也未使違法建築合法化。其法律後果應自行承擔,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非法建築材料應當酌情補償,因為它們是用其合法收入購買的。應該明確,對其建築材料的補償只是補償其殘值,不能按照建築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這棟樓是違章建築。雖已被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且所有手續已辦結,但處罰決定書中有附加條件的,應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被拆遷人可以享受房屋貨幣補償,但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法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