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是如何規定委托代理關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其他有贍養關系的親屬;“工作人員”是指與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公民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授權委托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三)受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四)由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委托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委托人是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者社會保險關系;
(六)委托人與被委托人雙方簽署的委托人不收取訴訟報酬的承諾書。
二、什麽情況下委托代理關系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應當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3.委托代理關系有哪些模式?
委托代理關系有五種模式:
(1)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單壹的個人,如病人作為委托人,醫生作為代理人;
(二)只有壹個委托人和多個代理人,如中央政府為委托人,幾家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有多個客戶端且只有壹個代理,如多個計算機用戶作為客戶端,壹個網絡接入服務提供商作為代理;
(4)有多個客戶和代理人,如多個投保人作為客戶,多個保險公司作為代理人;
(五)單壹或多重復合委托代理關系,替代地位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如出版者與作者之間的關系。
無論什麽模式,代理人都知道委托人不知道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契約,並在契約的約束下行動,從而達到均衡的對策。
形成均衡有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合同履行後,代理人獲得的收入不得低於預定的收入,委托人給予代理人的收入水平不得低於其他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夠給予的收入水平,以及其他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夠給予的收入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人按照合同進行活動的原則是其利益最大化,並保證委托人的預期利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托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六十二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