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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適用於零星和異地支付。

稅務機關根據稅控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散和異地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

委托收款的基本內容

委托代征稅款,又稱“代收代繳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在異地收取零散已繳納稅款的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3發布的《委托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24號)以及各地根據該辦法制定的具體政策規定。

1.委托收款的範圍

根據《委托代征稅款管理辦法》,委托代征稅款的範圍由稅務機關結合地方稅源管理情況具體確定,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的稅款不得委托代征。

因此,具有委托代理資格的靈活就業平臺,壹般可以為自由職業者代收代繳增值稅、附加稅、個人營業所得稅。值得註意的是,自由職業者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代扣代繳業務,因此不屬於委托範圍。

2.取得委托代理人資格的條件。

根據《管理辦法》關於委托收款的規定,靈活就業平臺要取得委托收款資格,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要求代理人應具有管理、經濟業務往來、地域或其他有利於稅控、方便納稅人的關系。

二是要求代理人應當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制度、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便於委托代理的條件。

同時,《委托征收管理辦法》賦予稅務機關根據委托征收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自行確定征收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權力。因此,靈活就業平臺在擬取得委托代理人資格時,應註意當地稅務機關對代理人條件的要求。

3.取得委托代理人資格的過程。

具備委托征收條件的靈活就業平臺應當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征收協議,稅務機關應當向其出具委托征收證明,並依法進行公告。《委托收款協議》的有效期限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應重新簽訂。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控制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散、異地稅款,並出具委托代征證書。受委托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征收憑證的要求,依法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委托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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