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權委托”和“獨家代理”是經過精心挑選的。委托中介賣房壹般有兩種方式:“全權委托”和“獨家代理”。“全權委托”是指業主委托中介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權利,可以代為確定交易條件、簽訂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獨家代理”是指賣方承諾只委托壹家中介機構代為銷售房屋,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自行或單獨銷售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介不積極幫助賣家銷售,賣家就會處於被動地位。簡而言之,委托中介賣房,應采取“全權委托”或“獨家代理”的方式,對合同和委托書進行壹定的限制:比如,產權只有在簽約或收錢時由妳親自確認才有效;中介代理的有效期是什麽時候;不能按約定時間出售的違約責任等。(2)權屬證書原件應由產權人持有。在房產交易過程中,中介往往會要求業主將房產證等證件交給自己保管。其實這對賣家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買賣雙方發生糾紛,中介可以不退這些證件。即使這些文件最終被歸還,也會浪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以賣家可以把相關證件的復印件給中介,如果需要原件,產權人必須親自辦理。證書復印件也需要標註授權範圍等約束性語言。(3)三方在交易過程中要親自確認交易內容,賣方壹定要記住,在簽訂合同等重要環節時,買方、賣方、中介三方* * *確認相關交易條件,並* * *簽訂合同進行確認。有些中介在不告知買賣雙方的情況下“吃差價”,肯定不會讓雙方輕易見面。所以交易雙方可以見面交流,確認交易,可以避免壹些糾紛。比如業主已經告知房屋存在缺陷,但中介為了謀取利益,沒有告知購房者,最後交易完成,購房者被追究責任,也就是悔之晚矣。(4)簽合同時,不要留白。簽訂合同時,賣方應盡量仔細閱讀,填寫時不要留有空白。即使有空白,也要用筆劃掉。這樣可以避免中介或者對方填寫對自己不利的空白。居間合同又稱“居間服務合同”,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介紹,委托人必須向居間人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壹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壹種制度。中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體聯系的中間人。賣房和中介不用簽委托書。如需委托房產中介賣房,應與中介簽訂中介合同,約定中介為賣方聯系買方,賣方按約定支付中介費。而委托書,如果只是委托中介聯系賣家,可以按照中介的要求簽字;如果直接委托中介與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會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個人建議不要簽。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名稱和編號;(三)房地產的位置、面積和界限;(四)地塊編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和年限;(五)房地產的用途或性質;(六)交易價格和支付方式;(七)房地產交付時間;(八)違約責任;(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