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猥褻未成年人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本罪針對的是犯罪分子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猥褻行為,如撫摸、吮吸、親吻、摟抱未成年人等。侵犯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1.強制猥褻的定義是什麽?
強制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猥褻行為。猥褻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男女之間,但只有猥褻婦女和兒童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在這壹條中,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犯罪。對婦女猥褻是指對婦女的觸摸、舔舐、吮吸、親吻、摟抱和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
二、如何處理輕微累犯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不構成累犯,所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累犯。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有兩個年齡:年滿16的應當負全部刑事責任,年滿14但不滿16的應當只對八種特定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前,刑法執行或赦免後,再到犯罪後,只要四年甚至兩年。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極低。法律在某壹領域是普遍適用的,法律調整的是規則而非個體行為。
3.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猥褻兒童是指犯罪分子為刺激或滿足其性欲而實施的除性交以外的不良行為。本罪定義的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童、女童,觸犯本罪的行為包括親吻、摟抱、手淫、撫摸、舔舌頭、吮吸、雞奸等。我國法律還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兒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對被猥褻兒童造成嚴重心理傷害、自殺等。,根據其情節分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