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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假工資的法律規定

關於病假工資的法律規定如下:

1.員工病假或非因工負傷未滿6個月的,企業應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作8年及以上的,按工資的100%發放。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後,就可以計算病假工資的金額了。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時間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工資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齡來計算的。對於休假不滿6個月的員工,企業應根據不同工齡支付不同的病假工資,具體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至100%。對連續休假6個月以上的職工,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具體標準為本人工資的40%至60%。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後,就可以計算病假工資的金額了。此外,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不同長度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第十六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醫療期不滿六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由行政部門或企業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兩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完成兩年但未滿四年者,為其工資的70%;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工資的80%;滿六年不滿八年的,工資的90%;完成八年或八年以上的,應得到10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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