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親屬關系證明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記錄證明;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3、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委托書》和本人《居民身份證》;4.當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護照、通行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壹般情況下需要去當地派出所開具,辦理時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身份的材料。另外,如果委托他人辦理,必須出具委托書。
做以下程序證明父子關系:
1,無出生證明;
2、因為孩子被拐賣走失,後通過各種途徑找回,戶口需要在親生父母那裏;
3、未婚生育,法律文書不能證明孩子的親生父母關系的;
4、棄兒回家;
5.養子上戶,需要證明孩子和養父母不是親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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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