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家屬,根據拘留通知書和辦案警官的描述,只能獲得極少量的案件信息。比如:拘留時的罪名、拘留時間、實施拘留的派出所或公安局等。在家屬看來,這些信息價值不大。但在律師看來,這些信息非常有用。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其家屬與嫌疑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溝通渠道,需要律師作為媒介。無論是了解實際案情,還是觀察犯罪嫌疑人的實際需求,都需要律師,因為律師有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
第三,律師將通過會議對整個案件進行法律考量。同時,律師提出的專業意見可以有效抓住各個環節的關鍵點,向家庭提出更好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方案,促進問題解決的進程。
越早聘請律師,越有利於保障嫌疑人的權利,這也符合“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精神。
聚眾鬥毆罪為什麽需要律師?
首先,當事人自己可能不知道案件的全部事實。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是案件的第壹手證人,但經驗告訴我們,當事人不壹定知道案件的全部事實和過程。
二是當事人法律知識的局限,使其難以正確、準確地把握事實和事實的性質以及事實的法律意義。
三是刑事案件當事人大多被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無法收集證據。我們都知道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但由於這些當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們很難收集證據。
第四,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影響當事人為自己辯護。
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壹是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為是犯罪。
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於因民事糾紛、鄰裏糾紛、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打架鬥毆、結夥鬥毆,後果不嚴重的,可以無罪辯護。
二、未成年人打架行為——無罪罪的性質。
如果對聚眾鬥毆罪的指控證據進行分析,發現犯罪性質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征,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造成輕傷的,可以進行犯罪性質的無罪辯護。
如果對聚眾鬥毆罪的指控證據進行分析,發現犯罪性質更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征,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造成輕傷的,可以進行犯罪性質的無罪辯護。
第三,壹般參與者的無罪辯護
聚眾鬥毆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如果對聚眾鬥毆罪的指控證據進行分析,發現被告人是普通參與者,可以進行相應的無罪辯護。
第四,聚眾鬥毆沒有無罪辯護。
(1)壹方只有壹個人――當然不是聚眾鬥毆罪。
(2)壹方有兩個以上的人,但沒有聚集——壹個艱難的無罪抗辯。
五、沒有直接故意的無罪辯護。
如果其中壹個被告人沒有故意打架,而另壹個被告人以各種理由誣告陷害,也可能使正當防衛人成為聚眾鬥毆罪的被告人。
是防衛行為還是聚眾鬥毆,只能在全案證據的基礎上,把握全案、細節、證據背景,進行綜合判斷。
由於上述原因,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充分有效地為自己辯護。律師的辯護可以克服這些局限性,使當事人真正享有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得到公正的對待。如果遇到相應的問題,及時咨詢律師或找更專業的法律部門進壹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