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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之前的工齡為什麽要被處分後取消?為什麽?

因為違法犯罪,除了懲罰,還需要付出代價。

職工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根據原內務部《關於計算工齡人員被開除、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問題的批復》(59)第740號)第壹條和原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工作年限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受刑事處罰前的工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為繳費年限;但之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和重新就業後繳納的年限合並計算。

我國從1992開始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實行個人繳費。但各地實施時間不同。1993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因為沒有工作年限可以支付,依法不計算繳費年限。

內政部

《關於職工被開除、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計算工齡問題的批復》((59)人字第740號)

壹是被辭退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工作人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前主要依靠工資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壹般工齡。情節輕微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受處分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是,被開除黨籍或受刑事處罰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其工作年限和壹般工齡,從他們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處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九)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刑事處罰的工人,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參加革命工作。但是,情節輕微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受處分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被判刑的勞動教養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批復》

川勞社函[2007]406號

根據1978年7月11日《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處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勞動人事部勞福局關於解除勞動教養人員計算工齡問題的復函》(勞保函〔1984〕15號)、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關於貫徹落實四川省辦公廳101號文件(川四發[1988]13號)中關於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規定,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算作連續工齡,也不視為繳費年限。被開除公職的,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刑滿釋放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不視為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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