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社會團體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方式處理政務的能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依法治國需求仍有相當大的差距。現實生活中,壹些領導幹部個人意誌至上,法治觀念淡薄,以權壓法。在談法治的時候,我們應該拋棄支配人們思維和習慣的行政命令。領導幹部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都要遵守法治原則,堅守法律底線。
領導幹部必須認識到,他們在職責中行使的公共權力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凝聚著全體人民的普遍意誌。領導幹部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也必須有法律界限,不能無限制地更不用說公權力為私人所用。領導幹部在行使公權力時,要不斷審視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是否決策、執行,或者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發展、深化改革。
加強黨員幹部的黨性修養,提高個人道德水平,爭取執法公正,以公共利益為重處理法律不能澄清的是非,以正確的態度科學地分析和解決問題。要從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認識法治的作用,旗幟鮮明地反對“權大於法”的思想,真正把憲法法律和法律作為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基本準則,真正把依法辦事作為思維方式和行動自覺,推動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參考資料:
“必須提高黨員幹部的法律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