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所謂的“老賴”,就是我們通俗的說法。在正式場合應稱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從定義上,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老賴是有錢,但還欠著錢的人。從某種角度來說,老賴對社會的危害不僅限於他欠的錢,而是增加了社會的交易成本,會極大地損害社會福利。
老賴是怎麽產生的?第壹種,不還錢,真的是老賴。畢竟這樣的人很少,我們就直接跳過吧。包括那些被套路貸的,或者遭遇高利貸的,簡單放他們走是不合適的。他們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不是依賴法律。
二是因各種原因或短時間內喪失還款能力,如失業、疾病、家庭變故等。負債第壹。什麽是負債?債務的本質是未來收益的貼現。由於種種原因,未來收入沒有了或者銳減,債務無法償還,法律意義上的老賴就出現了。
第三種,也是最容易理解的壹種,是經營企業失敗導致的老賴。其實這些所謂的老賴對社會的貢獻比大多數普通人都要大。創業者難道不知道解決就業、創造稅收、支付房租是壹種風險嗎?沒錯,就是我們身邊投機成功的例子,媒體巧妙運用杠桿的成功例子,以及不良媒體宣傳的不正確輿論導向、過度負債、社會價值取向偏差導致的通貨膨脹。這就是社會毒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