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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簽合同,付雙倍工資?

1.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嗎?

(壹)1個月內,不管誰不願意簽,都不用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在此期間,單位不願意簽訂合同,解除勞動關系。雖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構成違法,就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2)超過65,438+0個月但不足65,438+0年的,看誰不願意簽。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此期間,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勞動者簽訂,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關系,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1年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雙方的聘用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1年的,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員工不願意簽訂合同的,視為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1.因勞動者借故不簽造成勞動合同無法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入職超過1個月的,按工作年限支付2倍工資。

2.如果勞動者出具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用人單位還是要承擔責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拒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拒絕錄用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的上述義務不能因勞動者的單方聲明而免除。

以上是“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嗎?”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壹定的事項,是對勞動工作中各種條款的解釋。如果還有其他問題,也有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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