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權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行為人違反“法定類別”原則,在物權法定類別之外創設物權,無效;
行為人違反“法定內容”原則,設定不同於法定物權的內容,無效。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物權和債權的基本區別。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創設物權的自由,因為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隨意設定,可能不利於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只限於當事人本身,所以不僅債權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而且債權的種類也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物權的特定客體原則:物不存在就沒有物權,物未確定就沒有物權。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該客體尚未確定或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效力。
物權公示原則:動產以交付和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二、抵押權變更的規則
1,動產抵押的由來
動產抵押起源於古羅馬,其初衷是為了保證正常的生產生活得以繼續。
2.區分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的必要性。
首先,不動產抵押是抵押權的應有之義,而動產抵押是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其制度根源是不同的。傳統的財產擔保制度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不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通過處分動產或設定新的物權來使用動產,會對動產的交換價值產生影響,並可能危及抵押權人的權益。
3.房地產抵押物的轉讓方式
(1)二元論改變模式
(2)免費轉讓模式
三、物權法中有哪些東西?
物權是壹種物權。這裏所指的東西主要是不動產和動產。產權是財產權的壹種,直接體現經濟利益。財產權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財產權、債權和繼承權。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債權主要是合同產生的權利。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財產權是對有形財產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
不動產,動產,權利,不動產,如房屋和土地,動產,如汽車和電腦,權利,如采礦權和探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