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壹項基本規則,要求法律成為社會主體的普遍原則,不僅要求公民依法辦事,而且對政治權力進行制約和規範。因此,在政治上,法治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政治權力的規範,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法律是否至高無上,尤其是權力運行是否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是區分法治與非法治的主要標誌。實現法治,立法機關必須依法立法,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審判,執政黨必須依法執政。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的理念。法治理念的根源是民主和人民主權。人們通過立法創造法律,法律旨在保護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國的要求:
壹是禁止禁止國法,強調國家必須依法履行職能。
第二,民法不禁止就是允許,重點是保護公民自由。法治強調法律調整各種關系的合法性。
擴展數據
綜上所述,人治的基本假設大致如下:
1.社會決策中法治的溝通成本高於個人決策的風險成本。
2.社會和國家的統治歸根到底要靠個人來進行,尤其是聖賢和智者。
3.社會上會有這種道德高尚,智慧高的人。
4.社會應該並且確實有辦法選擇這些智者,並賦予他們決定事情的最終權力。
人治的人從經驗中看到,人的聰明和遠見其實是不壹樣的,道德水平和責任感也是不壹樣的。人們不僅需要壹些智者在日常生活中指導他們,而且非常信任和尊重他們。智者的判斷往往比常人更好,更有可能是正確的。
此外,這種決策方法往往能當機立斷,快刀斬亂麻,不僅節省了時間,還省去了其他許多麻煩。雖然社會治理需要法律法規,但任何壹部完備的法律總有很多地方照顧不到。所以,只有法律,即使是好的法律,也不能保證結果,必須要有聖賢和能人來運用法律。
所以,在人治看來,最好的治理方式就是聖賢政治。事實上,人治理論並沒有完全否定法律規則的重要性。比如被列為中國人治理論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強調“禮治”,認為“治民以安,不擅禮儀”,“禮樂不盛,刑不正”,實際上就是強調遵循規則、制度、法律。
但是,所有的規章制度最終都要靠人來治理。“光靠法律是不夠的。”人治最極端的理論家可能是《理想國》中的柏拉圖,但他的基本假設是,有可能培養或發現壹個全知全能的哲學王來治理國家;事實上,他強調了知識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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