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妓女和嫖客約定提前交錢,那麽妓女會按照通知先交錢。如果妳不給錢,妓女肯定不願意配合,如果妓女不配合(或者不願意),如果妓女完成性行為。那麽妓女就可能是犯罪,因為妓女的行為明顯違背了妓女的意願。按照我國的法律,這種行為肯定會被定性為“強奸”或者“強制猥褻”。
當然,如果事後雙方都同意付錢,也就是說發生性關系的時候,雙方都是自願的。那麽妓女不付妓女的錢就不違法。因為這種賣淫者與賣淫者之間協商支付嫖資的協議(合同)本來就是非法協議(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那麽,如果事後妓女不給錢,法律當然不會追究,也就是不違法。
但是,賣淫本身就是壹種違法行為。嫖娼的認定,並不代表嫖娼的事實不存在,僅僅因為嫖娼的錢沒有交。從公安機關處理的賣淫嫖娼事件來看,只要賣淫嫖娼雙方約定了嫖娼的錢,無論是否只支付嫖娼的錢,但由於個人非主觀原因沒有發生性關系,發生性關系沒有支付嫖娼的錢,都以賣淫嫖娼論處。當然,嫖娼只是觸犯了壹般的行政法規,不觸犯刑法。只能受到壹般的行政處罰。
總之嫖娼不違法,嫖娼本身違法。而且值得註意的是,妓女的背後,壹般都有黑惡勢力在支撐。說白了,從法律上來說,“白嫖”可能沒什麽關系,但這些妓女背後的逃犯肯定不會輕易放過“白嫖”。所以不沾染賣淫是安全的。